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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专题|滑翔伞高空坠落,管理人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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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1 21: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0期滑翔伞飞行属于极限危险运动项目,受气象等因素的影响,极易出现安全事故。来自河北省的徐燕在山东省青岛市体验该项目时,从高空坠落导致伤残。事发后,滑翔公司推诿赔偿责任。2021年5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滑翔公司担责八成。

体验滑翔伞飞行坠地致残

徐燕是二孩宝妈,12岁的女儿和10岁的儿子学习都很优秀。2019年7月初,女儿和儿子又拿回了漂亮的成绩报告单,作为奖励,徐燕的丈夫让妻子独自带孩子去青岛旅行。

母子女三人路经即墨区某滑翔公司的基地,儿子看着天空中飘着一朵朵滑翔伞,拍着小手直喊:“妈妈,我也要飞!”徐燕说不安全,基地工作人员走过来说,无论男女老少都可以尝试滑翔伞,现在正是飞翔的季节,很多家长带着孩子来体验。并介绍称:“滑翔伞完全靠自然风力起飞,自由飞翔在蓝天白云、山海之间,耳边只有轻风掠过,没有任何机器噪音,与大自然融为一体!那种感觉太美妙了!”对方还告知,有专门的教练员陪飞,安全保障没问题。

看着女儿和儿子兴奋的神情,徐燕决定让孩子体验体验,她在滑翔公司提供的《乘坐双人伞体验免责声明》《安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而教练签名处则为空白。免责声明强调,如因天气骤变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滑翔伞在飞行过程中(包括起飞、降落)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公司不承担除去保险责任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民事及经济赔偿责任。安全告知书还就不适合户外极限运动的疾病、飞行注意事项、禁止携带物品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之后,徐燕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三人费用共计2100元,其中包括每个人保险费20元、带飞费用580元、录像费100元。

按照基地的安排,徐燕母子女三人飞翔的时间在当日下午3时,她的女儿和儿子各自被教练员带着乘坐双人滑翔伞,并顺利到达目的地。紧接着,陪飞教练吕伟带着徐燕乘坐另一架双人滑翔伞,滑翔伞往上飞出100多米时,徐燕突然觉得自己的身体受到强劲的气流冲击,滑翔伞也晃动得很厉害,她惊叫的瞬间,感觉身体着地的剧痛,随后失去了意识。

此时,外地游客张先生和朋友正在爬山,看到天空不时有滑翔伞飞过,连连说很刺激,也想着体验体验。但他目睹了滑翔伞突然转着圈快速下坠,并且落在了茂密的山林中不见了。于是,张先生立即冲下山向基地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即墨区蓝天救援队很快接到救助信息,组织十多名救援人员带着装备,快速赶往事发地点。尽管山林情况复杂,由于定位比较准确,救援人员搜救半个多小时后,就在一片茂密的植被中找到了徐燕和吕伟,两人处在昏迷状态。救援队将他们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徐燕经诊断出胸部闭合性损伤、多发肋骨骨折等多处伤情。陪飞教练吕伟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8日晚死亡。

经青岛市航空运动协会、滑翔公司委托,2019年8月4日,调查人员出具《7·20事故意见书》,意见书陈述了事故经过:通过对事发时的三个角度录像分析,滑翔伞飞出约30秒即遇到乱流(风切变),造成伞翼大前缘塌陷。视频显示,伞翼塌陷2秒钟后滑翔伞开始水平旋转,随后徐燕、吕伟连同伞翼坠落山地。结论为:遇不稳定乱流造成意外事故。调查人员还对风切变给出了解释,风向在三维空间突然发生了变化。

滑翔公司以陪飞教练非公司员工为由推诿责任

徐燕先在即墨区某中心卫生院急救,后被送往即墨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支付医疗费10418.58元。因为伤势较重,又被送往青岛市某大型医院住院治疗77天,支付医疗费99279.14元。2019年10月8日,徐燕又前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57478.01元。2020年9月30日,徐燕又在河北省饶阳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4211.84元。

徐燕辗转住院治疗94天,共计支付医疗费用171387.57元。滑翔公司仅支付其医疗费用98000元。2020年4月10日,徐燕自行委托河北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经鉴定,原告伤残程度属八级伤残。为此,徐燕支付鉴定费用1428元。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向徐燕理赔了医药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90000元。2019年8月24日,即墨区体育中心向滑翔公司出具了《整改通知书》,其中载明:“经查,你单位双人伞体验飞行项目,超出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8月24日起停飞整改,逾期未停飞整改,本机关将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办理。”2019年12月27日,即墨区体育中心作出《调查处理报告》,报告载明:“涉事飞行驾驶员有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B级滑翔伞飞行驾驶员执照。经青岛市航空运动协会组织专家评定,本次事故被判定为:遇不稳定乱流造成意外事故。”

徐燕边住院治疗,边与滑翔公司交涉赔偿事宜。她提出,陪飞教练吕伟不具有双人滑翔伞飞行员和教练员的资质,在滑翔伞起飞前滑翔公司未能详细了解当日气象变化,未能严格掌握放飞气象条件。滑翔伞飞行未经空域气象管理部门批准,且其乘坐的滑翔伞体验飞行没有经过航管中心、民航青岛空管站申报和批准,属于违规飞行。滑翔公司明知其提供的双人滑翔伞体验项目存在缺陷,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带着被侵权人进行体验飞行,结果造成滑翔伞坠落。因此,滑翔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滑翔公司回复称,吕伟并非公司的员工,两年前就在附近的沙滩上,自行带游客体验滑翔伞飞行。直到2018年6月才来到滑翔公司的基地,飞行器材由吕伟自带,基地只提供飞行场地,吕伟向公司缴纳相应的管理费。这种模式就是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考虑到吕伟有两个未成年孩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抢救治疗吕伟的全部费用。而徐燕在体验飞行前,已经签订了《免责声明》和《安全告知书》,保险费用也主要由其支出,公司尽到了提醒注意义务。且事发后,徐燕也拿到了12万元的保险理赔款,她没有理由再向公司索赔。

法院判决滑翔公司和体验者按比例担责

多次协商未果,徐燕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她要求滑翔公司赔偿医疗费171387.57元(包括被告垫付的98000元)、误工费17755.85元、护理费17033.3元、残疾赔偿金3269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934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348元、营养费4550元、交通费4164元、矫形固定器具费5000元、鉴定费1428元、赔偿服务费用的三倍2040元、赔偿所受损失二倍的惩罚性赔偿1397838.44元,除去滑翔公司已支付的98000元,总计2000797.66元。


接到徐燕的民事起诉状,滑翔公司老板文建表示:“期望值太高了,非得赖着我们,让我们负责,这太让我们寒心了。我们也很清楚有风险,所以大家把规则都说的很清楚,每个人都是自己买保险,自己带装备,高空滑翔是极限运动,出了事故,玩家自担风险。”

根据滑翔公司申请,徐燕的伤情由法院委托青岛司法鉴定机构另行鉴定,结论为徐燕的胸、腰三处骨折致残程度九级;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目前致残程度九级;其腰椎附件骨折致残程度十级;左肩锁关节分离伴韧带损伤术后致残程度十级。滑翔公司支付鉴定费1300元。

庭审查明,2018年2月6日,滑翔公司在即墨区民政局注册成立青岛市即墨区某滑翔俱乐部;2019年2月25日,俱乐部提出《滑翔基地空域的申请》,相关部门同意为青岛市滑翔基地飞行训练提供空域保障。其业务范围不包括双人伞体验项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滑翔公司超出其业务范围经营双人滑翔伞体验项目,明显具有过错,虽徐燕在《免责声明》《安全告知书》上进行签字确认,但该《免责声明》《安全告知书》中的部分条款系完全排除责任的格式条款,且无教练签字,应属无效,其应当对徐燕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指出,根据相关规定,“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却依然冒险行事,并最终遭受损害。滑翔伞运动并非普通娱乐活动,而是具有高风险性的运动项目,此性质决定了其内在的固有风险不可消弭。徐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体验双人滑翔伞运动前应该预见该运动存在风险,仍自愿参与,且徐燕无法证明其高空坠落的原因与滑翔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对损害后果也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案情和在案证据,滑翔公司对原告徐燕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由徐燕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为宜。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徐燕赔付120000元,滑翔公司已支付医疗费用98000元,予以确认。徐燕主张被告向其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被告赔偿服务费用的三倍2040元,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徐燕要求滑翔公司承担二倍的惩罚性赔偿1397838.44元,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1年2月25日,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滑翔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扣除徐燕已获保险费120000元和滑翔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98000元,滑翔公司还应支付277079.49元。

一审宣判后,徐燕、滑翔公司同时提出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责任比例问题。经审理查明,徐燕体验双人滑翔伞项目时坠落受伤,该项目超出滑翔公司的经营范围,且涉事飞行驾驶员并不具备双人滑翔伞飞行员资质。滑翔公司作为开展滑翔运动培训、展示和交流的专业机构,通过此类体验项目收益存在重大过错和安全隐患,对徐燕的损失应当承担80%的责任为宜。事故发生于滑翔伞飞行期间,此类运动属于高风险的高空运动项目,其危险性不仅受到人为因素影响,与天气等环境因素也有密切关系,徐燕作为成年人,参加体验前应当审慎选择正规机构并了解其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损失和事故,故其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徐燕认为应当由滑翔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保险理赔款的问题。徐燕主张保险费用由其支付,故保险理赔款应当归其所有,滑翔公司主张其为该保险的投保人,故保险理赔款应从其赔偿数额中扣除。二审法院认为,滑翔公司认可收取的体验费中包含给徐燕投保的费用,故该保险投保人虽为滑翔公司,但保费由徐燕缴纳,受益人为徐燕,且保险理赔款已经由保险公司发放给了徐燕,应当认定滑翔公司为该保险的代办人,120000元的保险理赔款应当认定归徐燕所有。

关于徐燕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徐燕认为滑翔公司明知其提供的双人滑翔伞体验项目存在缺陷,仍带上诉人进行体验飞行造成本案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徐燕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照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规定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四章产品责任中对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应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将服务纳入其中,故本案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2021年5月1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部分改判,滑翔公司共计赔偿徐燕各项损失364105.99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原标题:《案例 | 滑翔伞高空坠落,管理人担主责》链接:案例 | 滑翔伞高空坠落,管理人担主责 (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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