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9部单行法律废止。《民法典》将该9部法律予以科学化、系统化编纂,堪称“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用人单位雇员和劳务派遣期间雇员侵权的,规定在《民法典》第1191条: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原《侵权责任法》比对: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限于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2、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期间侵权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不再是“补充责任”,而是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民法典》立法更精细化,责任厘定更清晰:1、雇员只有在无责或者轻微过错情形下可以豁免个人责任。2、因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管理,如前者侵权,应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即《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有无过错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无过错责任又叫“不问过错”责任,即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已没有过错而免责。虽然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形成用工关系,但前者并不是实际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事实上是一个三角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无过错,则无侵权责任。
结合文首案例,张某系运营滑翔伞甲公司的雇员,其带宋某乘坐滑翔伞在空中飞行的行为系执行甲公司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此种空中飞行可视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高度危险行为”。只要张某造成了宋某的损害(受伤或者死亡),甲公司就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甲公司有无追偿权,取决于张某执行工作任务时是否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宋某损害,张某未按甲公司《双人滑翔伞飞行员守则》规程操作,导致宋某未固定在滑翔伞座位中坠亡,张某有重大过错,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已支付的各项费用。
何为“用人单位责任”?最高法院界定为:“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也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务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要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害就构成侵权,至于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选任、管理、监督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用人单位责任仅适用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对于纳入编制、履行公职、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处理。
二、承担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后者有优先权
民法典》第187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出现一组法律术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统称为“法律责任”,指行为主体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可知,法律责任可分为过错责任(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无过错责任(法律特别规定),相应地,根据引起责任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不同,法律责任再细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判断行为主体(自然人和单位)违反哪一类法律责任,是基于该行为主体是否实施了该部门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禁止的行为:1、民事责任就是行为主体不履行民法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例如合同主体违反了约定的合同义务。2、行政责任就是行为主体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例如市民乙不履行防疫指挥部规定的配合防疫的义务而受到治安拘留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就是行为主体不履行刑法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例如文首案例中张某因重大过错致游客宋某死亡,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行为主体因同一个法律行为导致要承担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法律责任时,就构成了法律责任的竞合,此种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产生了法律责任的归结,至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
文字采编自:乘坐滑翔伞坠亡,《民法典》中侵权和追偿责任 (baidu.com)